一、如何对犯人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符合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便可申请取保候审: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如何对犯人取保候审进行鉴定
关于罪犯获取保释候审资格的判定标准主要取决于罪犯的犯罪行为性质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以及他们在服刑期间的悔罪表现。在此过程中,法院或者检察院将全面评估该嫌疑人是否具备潜在的逃离司法程序的可能,以及是否有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若经审查后,认定这些风险因素相对较小,加之嫌疑人拥有稳定的居住场所、稳定的职业收入或有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那么便有可能批准其获得保释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这包括了四种情形:一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者;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行为并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者;三是患有严重疾病导致丧失生活自主能力,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并且亦不对社会产生威胁者;四是由于羁押期限已满,而对应案件却尚未审判终结。在这些情况发生时,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和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