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才构成抢夺罪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所得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强夺数额较大之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文规定,构成此罪需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1.主观层面:行为人须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2.客观方面: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3.数额要求:所夺取的财物数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
4.或多次抢夺:即便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标准,但若存在多次抢夺行为,亦可构成抢夺罪。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倘若某人在公共场所,趁他人疏忽之际,公然夺取其财物,且该财物价值较大,或者该人曾有多次类似抢夺行为,则其行为极有可能构成抢夺罪。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以及多次抢夺的次数与频率,应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及实际操作情况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情况才会办理取保候审
在以下情况中,当事人具备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其次是可能涉及到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接着是自身健康状况不佳,生活难以自理者,以及孕妇或哺乳期内的母婴,他们如果被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
最后是在羁押期于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最终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夺罪是以非合法手段意图获取数额较大的公有或私有财产。这种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特征: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次,在实施犯罪时需要采取突然袭击、乘人不备等不正当手段来取得他人财物;最后,所取得的财物价值应当达到法律规定的金额标准或者经过多次抢夺后累计所得的财物总额也必须符合该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公然抢夺大量财物,或者对同一对象进行抢夺达到一定次数,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定犯有抢夺罪。关于具体的刑罚程度和次数界定,请参考我国相关司法部门发布的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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