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绑架罪既遂之认定:
首先,从客体层面来看,该种犯罪的侵害对象主要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益、生命权益以及人身自由权益等基本权利。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妇女、儿童及婴幼儿这一类特定人群,而是扩大至所有具有生命特征的自然人。实践经验表明,被绑架的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家或是大型公司和企业中的关键性人物等。
其次,关于客观层面,本罪的实现必须涵盖以下几种具体形式的行为:施行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使用麻醉药品或其他类似方法来控制他人的行动。
再次,从主体角度出发,本罪的实施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其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便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犯罪动机通常表现为直接的故意心理状态,并且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勒索他人财产或者将他人当作人质进行要挟。当上述四个条件均得到满足时,我们可以认为绑架罪已完成既遂。所谓犯罪既遂,即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所有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既遂要件有几个
认定绑架罪是否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客观方面要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进行反抗的方式,非法将被害者从其居住地点或所在地强行带走,且使其处于犯罪分子的直接掌控之中,剥夺了他们的行动自由权;
其次,在主观层面,犯罪分子必须具备向他人勒索财务的明确意图,无论该意图最终是否得以实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既遂判定标准如下所述:首先是对他人身心健全、生命安全及人身自由权利的严重侵害,且被害者并不仅限于特定类别群体。通常情况下,此类受害人包括妇女、未成年人、经营商户或其他特殊职业从业人员等等。而犯罪行为的形式则可能包括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精神或肉体上的威胁以及使用药物等方式使人丧失知觉。在上述各类行为之中,实施主体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类个体。最后,罪犯的犯罪动机则主要集中在通过勒索、恐吓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只要以上提到的四大条件得以全部满足,即可被视为达到绑架罪的既遂状态,换句话说就是该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要素和法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