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嫌犯有罪行者遭受刑事拘留之际,依据一般的司法程序要求,其亲人家属应在拘留后24个小时之内得到通告。关于接触律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39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面对面的会晤及信件往来。该会见事宜由看守所在具体操作中予以安排,但必须保证不能晚于拘留之日起的48小时。因此,原则上来说,在通常的情况下,陷入刑事拘留局面的人在48小时之后便可获得与其律师的见面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刑事拘留最久多少天可以判刑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从实施刑事拘留行为至最终裁定罪犯服刑的期间,通常约为七个月之久。在这七个月的时间里,具体的时间历程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拘留期,其范围通常在14日至37日内;紧接着是逮捕阶段,此阶段一般会持续两至四个月,期间亦存在着补充侦查可能性,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皆为一个月。随后便是审判阶段,审判期通常为两个月至三个月,若情况特殊,则可能需要延长审判期限。
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展开调查并立案,直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判决和处罚的整个过程,可以概括如下:
首先是立案环节,侦查机关可能会因接收到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等多种原因而介入案件。
其次是侦查环节,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后,便会着手开展侦查工作。
再者是审查起诉环节,检察院在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案件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最后是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在此阶段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司法拘留的过程中,关押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即不超过48个小时,便可以接见到自己的辩护律师。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作为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律师,都享有与当事人进行会谈以及沟通的合法权益。同时,负责管理看守所的有关部门有责任来保障这一规定得到落实,并且通常情况下,会面和通信的权力的行使时间不能晚于拘留截止日期之后的48个小时。因此,在正常的情况下,被拘留人员在拘留结束后的最长48个小时之内,理应能够获得见律师的待遇并得到相应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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