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盈利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涉及开设赌场罪的盈利结算办法非常多样化且机制复杂,其中既包含了以直接将所赢得的赌注现金化为利润的形式,也涵盖了采用将博弈所得的筹码、积分等兑换为现金或同等价值物品的策略,同时还包括了通过网络赌博平台的返利、提成等途径来获取收益,以及通过抽头渔利的手法,即将赌资中的一部分比例作为盈利收入。除此之外,还有可能借助于其他非法手段对盈利进行结算与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罪的盈利来源多样性不容忽视,其中包括基于现金的结算、凭借筹码积分换取代现或是获取物品、参与互联网赌博平台后得到的返现以及提成收入等等。除此之外,还有部分赌场会巧妙地采取收取赌注佣金的方式来实现盈利,本质上也就是按照固定的比例从赌客投注的资金中提取一定的金额作为其经营利润的来源。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赌场还有可能会运用其他非法或者不道德的手段,如隐瞒收益、虚假报账等方式来实现盈利结算和分配的目的,这无疑使得整个盈利机制变得极其复杂并且难以被精准的捕捉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