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被监禁吗
刑事拘留并非被视为一次监禁,而实际是一项暂时且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措施。在整个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当公安局认定存在一名犯罪嫌疑人需要防止他们逃脱调查或妨害公平审判时,便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该人实施刑事拘留。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然而由于尚未经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因此不能称之为正式的监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并非监禁之名目,实质上则是临时性的强制性拘束措施。司法机构在面对各类复杂的刑事诉讼时,为了确保被告人不得逃避法律的追究,或者阻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在此情形下,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然而,在未得到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这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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