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该如何结案处理
取保候审制度的终止通常会出现在如下几种情形下:
首先是相关案件在警方完成彻底调查后被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以及随后由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是取保候审期限到期,或者警方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强制措施进行了调整或撤销;
最后是在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案件经过法院最终宣判、或者由于证据不足、情节轻微等原因而被撤回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的状态也将随之告终。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或司法机构将会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并且会及时地通知到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该在什么时候申请
当事人若欲申请取保候审,可在如下时段进行操作:自其本人作为犯罪嫌疑人遭遇侦查机关执行刑事拘留之日即刻起,便有资格向负责侦查事宜的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此外,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机构同样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而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达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案件的结案处理方式,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侦查取证之后,相关案件逐步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同时为确保公正审判,还需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其次,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届满或者强制措施需要调整甚至撤销时,也会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最后,如果案件经过法院的公开宣判,或者因证据不足、情节轻微等原因被撤回,那么该案件便可视为已经结束。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或司法机构将会依据法律规定做出最终决定,并且会及时通知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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