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制架构下,对案件材料进行查阅的权利主要归属于辩护律师以及相关涉案人士,然而对于被采取保释措施的嫌犯或被告而言,却并非能直接享有这项权利。这主要是考虑到案卷之中所包含的调查机密以及证物防护等问题,防止资料泄露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案件审理的公平性与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并及时进行审查。侦查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提取、鉴定等措施。"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架构下,被采取保释措施等待法院审判的当事人,往往无法亲自获取并阅览案件卷宗。这是由于案件卷宗所包含的内容涵盖了各类敏感的调查证据以及物证的妥善保管,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严谨和权威,防止相关信息的不当披露和扩散。因此,查阅案件资料的权限主要授予给辩护律师及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以确保案件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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