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与取保候审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司法程序。前者,即犯罪嫌疑人为求得被害者或其家属的原谅及争取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而主动向有关部门坦白罪行的行为,可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内心深处真诚忏悔的外在体现,因此,法院在评判罪犯应受何种程度的惩罚时,必定会充分考量这一特殊情节,并可能据此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后者,即取保候审,则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审判之前能够在外面自由生活,然而,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特定的条件限制。关于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就自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都应该依法给予从宽处理;而针对取保候审,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也可能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同时还需要满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前提条件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自首取保候审怎么处理
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自首,便有可能获得适度减轻刑罚的概率。倘若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实施的并非暴力性质之罪行,且未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等等,那么该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所谓“取保候审”,就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允许涉案人员离开监管场所外出活动,但是必须由他人担任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随时听从传讯并按时出庭。最终,法院或公安部门将会根据实际案情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自首行为乃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地坦诚供述,它深刻表达了真诚的悔悟之意。在法院量刑环节中,这种自首情节往往会被予以适度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刑事责任。与此相对应的是,取保候审作为一种确保被告人在审判之前能够自由生活的强制性措施,需要遵守严格的条件限制。关于量刑标准方面,我们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执行。普遍观点认为,自首者理当得到从宽处理,而取保候审则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微刑罚的案件,同时必须保证该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