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拘役与取保候审等措施的决定往往由公安部门负责。而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均需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签字认可。
此外,为了确保取保候审的顺利实施,保证人亦须签署保证书,以明确自身所承担的监督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取保候审是不是
取保候审并非刑事拘留的同义词。它们均为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但二者的性质与适用范围存在显著区别,因此无法将其混淆。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解释这两种措施的含义、适用条件以及各自的特点。
首先,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审理,在工作过程中若遇到紧急情况,侦查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某些现行犯实施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则是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按时出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拘留者申请解除羁押而改为取保候审的审批流程通常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裁定。在此环节中,犯罪嫌疑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员均需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以示确认。与此同时,为了确保取保候审制度得以有效落实并发挥作用,还需要有担保人签署保证书,明确其所承担的监督职责,从而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能够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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