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在道路上因酒精中毒而驾驶机动车或严重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对于此类罪行,应判处拘役,并同时处以罚金处罚。
然而,具体量刑裁决时需依据危害程度进行判断,其中包括是否引发了交通事故以及是否导致人身伤害等诸多因素。尽管北京地区的量刑标准可能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意见,但在实际判决过程中,各地方各级法院仍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地区,对于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其量刑的法定基准依据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此类犯罪行为会被判处为期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然而,具体的量刑结果将取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例如是否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或者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等等。尽管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判断,但是各个法院在实际判决过程中所采取的标准和尺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广大驾驶员朋友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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