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着两种主要的取保候审的担保措施:保证金制度与保证人制度。前者是指被控告人或者被告人为获取自由身,需要向相关司法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后者则是指寻找具备相应资格的个人担任担保人,负责监督被控告人的行为并确保他们随时配合司法机关的召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人须确保其与该案无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以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偏颇情况;
其次,保证人需具备一定年龄以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并施加对被保证人行为的足够影响力;
第三点要求保证人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且身心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以便于其正常履行责任;
最后,保证人还应拥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及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以便于其在被保证人所在地拥有长期居住的条件,同时也能为被保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取保候审的担保措施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两种方法:首先是保证金制,它要求被告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以保证他们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保证人制度,这项制度需要寻找具备相应条件的个人担任保证人,以对被告人进行监督,并确保其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开展的各项调查工作。这两大类措施相互结合,共同构建出了完整的取保候审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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