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一般是哪个部门
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保障措施,是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共同承担并具体执行的职责范围内事务。针对不同性质且不同案情的违法行为人,这三大司法机关需依据其各自的职能定位及案件所涉及到的相关管辖权限,审慎评估并且决定是否对涉嫌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的强制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一般传几次
在取保候审期内,传唤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依照相关取保候审法令规定,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立即出庭接受讯问,而且对于传唤的次数也并无任何限制。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该案件仍然尚未审理完毕,那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法庭在内都可以继续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刑事手段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传唤以及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可超过12个小时。若遇特殊情况,如案情极其严峻、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亦不能超过2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机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方协同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及所在辖区的管辖权范围,上述三个司法机构将对是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进行严谨的评估与判断。这项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顺畅进行,同时也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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