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警方在对于拘留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如认定其需要接受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而言,若确信存在逮捕必要性,逮捕期限往往会提前向检察院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天。
然而,针对那些流窜、多次以及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警方在提请逮捕期限方面则最多可延长至三十天。
另外,检察院需在接收到警方的提请逮捕书之后七日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一个月是否会被批捕,完全取决于侦查机关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及证据的充分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一般在多少天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判决期限,主要分为一般期限以及延长期限两种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关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拘留期限通常设定为14天,自被捕入狱直至送抵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司法机关会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而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核时间为7天,此7天计入拘留期限之内。若经审核后决定予以逮捕,则拘留期限将继续延长;反之,若未通过审核,则可能面临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
其次,对于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刑事案件,其拘留期限可达37天之久。同样地,在这37天中,检察院仍需进行7天的审核工作。在前30天内,侦查机关需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若审核通过,则拘留期限将再次延长;反之,若未能获得批准,则可能面临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期限届满之前,必须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的申请。经审查逮捕必要性得到确认之后,可以提前申请将拘留期限延长至四日。对于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其逮捕期限则可依法延长至三十日。而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刑事拘留后是否批准逮捕,主要取决于案件的调查进展以及证据的收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