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兄弟姐妹是第几顺位继承人
在法定继承体系中,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而排在此之前的分别为父母、合法夫妻及他们所生的孩子。当继承事宜正式展开之时,第一顺位继承人将首先获得遗产份额,而后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在前述继承序位上没有任何人可承袭遗产的话,则下一步便会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处理相应事务。这里所提到的兄弟姐妹,其范围既包括与生父母拥有血亲关系者,亦包含由同父异母或是同母异父方式形成的此类关系、通过收养过程建立或抚养关系确立的兄弟姐妹以及存在经济援助往来看似无关却实有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属于旁系亲属范畴的包括与自身有着血统关联且仅限于三代以内的兄弟姐妹以及其配偶,例如兄弟、姐妹等人;
此外,还包括伯父、叔叔、伯母、婶母等在内的血缘关系联系密切的亲戚人士。
具体来说,所谓“旁系亲属”是指在血统上与个体具有同一起源者的配偶以及这些配偶的子女,换句话说,就是与个人有一定血缘关系但不直接构成直系血亲的相关人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法定继承制度的规范下,各位兄弟姐妹均拥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其介入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是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等人作为首位顺位继承人已经失去或放弃了继承权。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称的“兄弟姐妹”并不只涵盖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亲生血亲,而是包括所有与被继承人具有相同父亲或者母亲但身世背景不同的家庭成员,包罗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同母异父的哥哥姐姐、通过合法收养手续获得的养子养女,以及与被继承人存在经济往来并建立深厚亲情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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