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存在以下情况,当事人有权追回彩礼:
A.男女双方还未能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此时,双方并非法律认可的配偶身份。因此,彩礼费用可以收取回来。
B.倘若双方已经依法进行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尚未开始共同生活。在此前提下,若某一方要求收回赠予的彩礼,则应予退还。
2.存在以下情况者,无需退还彩礼费用:
A.若一方在婚前支付的彩礼款项使其陷入经济困境,另一方不应承担退还责任,除非对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已经严重影响生活,因此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一年了离婚彩礼是否归还给男方
夫妻二人若仅在订婚后未能步入婚姻殿堂,若决定解除婚约,则需将彩礼全数归还给男方,无论主动提出解除婚约者为谁,均需全额返还彩礼。若已缔结良缘且婚龄未满一年便告别婚姻生活,双方可考虑返还部分彩礼财物,然而各地区法院掌握的返还比例尚存差异,具体退还金额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然而,当婚姻持续超过一年之后,在离婚之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彩礼不可再行返还。但是,退还彩礼仍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其一,仅限于纯粹的订婚礼金,若婚约双方尚未就婚姻登记事宜达成共识,女方必须退还彩礼;
其二,若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开始新的生活阶段,在此情况下,若一方坚持要求退还彩礼,彩礼须按规退还;
其三,由于某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大额彩礼资金,使得另一方陷入生活困顿之中,在此种情形中,支付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而且其生活困顿状况必须沉重至无法维系当地基本生活水准之程度方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缔结婚姻的第一年内未能建立实质性的夫妻关系之际,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返还部分彩礼的权利。然而,实际操作中,往往仅能收回极少数的彩礼,并且需要提供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如果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并开始共同生活,那么彩礼一般情况下是不予退还的。但是,如果彩礼给付方因此陷入生活困顿,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并且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点,那么对方就应当退还部分彩礼。对于那些尚未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虽然已经登记但尚未开始共同生活的情况,可以尝试追回彩礼。然而,如果彩礼给付方因为彩礼而陷入经济困境,那么对方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全额退还彩礼,除非这种困境对其生活水平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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