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涉及的管辖权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纠纷应交由被继承人在离世之际的居住地或其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与判决。
依据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方面的纠纷涵盖了以下五个类型:
首先是法定继承引起的争议,其次是由转继承以及代位继承引发的争议,再次是由遗嘱继承造成的纷争,紧接着是被继承人面临的债务清偿争议,最后则是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的纠纷。因此可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实就属于上述继承纠纷之列。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是由于继承遗产这一事项而产生的争议提起的诉讼,均应由被继承人在离世之际的居住地或是其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加以处理。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无法处理怎么办
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方面的争议,可以借助协商、达成和解、提交仲裁或者启动诉讼等多种途径去寻求解决方案。
然而,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债务应该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到的遗产范畴内负责承担,但若超过了该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则无需对此进行偿还。处理此类债务继承纠纷属于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各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如若协商无果,便可撰写好起诉状,并搜集齐全相关的证据材料,向被告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加以解决。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过程中,我们应遵循限定继承原则、保留必留份原则、连带责任原则以及有序清偿原则等重要原则。在遗产分配阶段,必须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倘若遗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不予偿还,除非继承人主动愿意承担这部分债务。
此外,如果遗产既包含积极遗产又涵盖消极遗产,那么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的同时,也必须接受消极遗产,并且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关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程序上所适用的司法管辖权,应当依据被继承人离世时的居所地点或者彼时的主要财产所处之地理位置作判断,并据此决定由当地的民事法庭进行审理受理。按照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分类,继承模式下涉及的一系列纠纷类型中,既包含了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以及债务清偿和遗赠等多种情况。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这一类纠纷,自然也属于其中的一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到继承遗产的相关诉讼,其司法管辖权归属于被继承人离世时的居所地点或者彼时的主要财产所处之地理位置所在的法院专属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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