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死刑案件的审核环节中,被告方有权自行委托辩护律师协助其辩护,同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若被告方未能主动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法院亦将依法为其指派适当的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服务。
然而部分人士可能会质疑,既然此前的一审及二审环节均已判决被告方适用死刑,那么在死刑复核阶段,是否仍有必要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死刑复核作为决定被告方是否应执行死刑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和影响力无需赘述。
此外,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申诉案件在经过一审、二审后得以成功改判的实例表明,即便是已经历经审判流程的案件,仍然存在被改判的可能性,死刑案件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接受辩护律师的协助显然具有重要意义。以上便是我为您带来的本期内容,感谢您的关注与阅读。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二、非律师可以会见吗
对于未取得执业律师资格的辩护人来说,尽管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无法直接探访被羁押者,然而,当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即案卷材料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处理时,若能得到检察院的批准许可,则可依法赴看守所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而当案件最终移送至法院审理阶段,非律师辩护人同样需要获得法院的准许,方能有机会前往看守所与当事人见面。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检察院或法院同意家属以非律师辩护人的身份进行探视的情况相对较为罕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审判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即为死刑复核阶段,在此阶段中,被告方仍旧需要委托律师提供辩护服务。即便已经经过一审以及二审程序,被判定为死刑,然而在这个复查环节,依然存在着更改原判的可能性。律师的专业指导和协助显得尤为关键,因为他们能够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因此,在涉及到死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接受辩护律师的专业援助无疑是必不可少且极其重要的。感谢各位对本篇文章的关注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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