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一共可以办几次
关于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未对申请次数作出严格的规定与限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是坚持保障诉讼程序顺畅运行的基本准则。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并且能够提供适当的保证人或者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可能多次提出申请的。
然而,具体能否获得法院及检察院的批准,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一般传几次
在取保候审期内,传唤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依照相关取保候审法令规定,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立即出庭接受讯问,而且对于传唤的次数也并无任何限制。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该案件仍然尚未审理完毕,那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法庭在内都可以继续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刑事手段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传唤以及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可超过12个小时。若遇特殊情况,如案情极其严峻、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亦不能超过2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关于取保候审申请的次数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虽然对于取保候审申请的次数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是实际执行程序中需要确保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满足相关的资格标准并且能够提供充足的担保措施,从理论上来说,他们可以提出多次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则取决于对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之后做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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