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农村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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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否执行夫妻共有房产需视情况而定。如夫妻一方欠债,执行时需保留另一方的产权份额。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三种情形,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夫妻一方借款,农村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夫妻一方借款,农村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

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涉及到夫妻一方负有债务且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状况之下,执行过程中需要保留另一方的所有权份额。若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三种情形,那么执行法院便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处住宅实施强行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借钱不还怎么处理

若在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妇中,其中一方背着对方以自己名义对外借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债权人对此毫不知情并且该项借款并未被用于履行配偶双方的日常生活开支或者共同投资运营事务,那么我们必须将此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视为债务人个人的财务责任和偿付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借款人本人追索欠款

然而,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被用于维持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那么这种情形下的债务就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的共同债务,这样的话,无论夫妻任何一方均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策略,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诉,由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此类案件做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决定是否对夫妻共同所持有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或其他形式的强制执行之前,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例如,当配偶一方负债累累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确保另一方的所有权比例得以保留。然而,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列举的三种特殊情况,那么法院便有权力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所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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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的执行工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今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你好,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对方欠的个人债务能被强制执行吗?上有两位七十多的老人要赡养,下面还有两个未成年人的孩子
[律师回复]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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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今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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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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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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