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在进行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过程中,若男方拒绝配合,例如拒绝出席法庭审理环节,那么候审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做出缺席判决,或者依法强制要求男方出庭接受法院审理。当原告在推动离婚诉讼进程中遇到男方的消极抵抗时,只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第三方法院仍有权力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准许离婚的原判。在司法实践上而言,判定是否应予离婚的唯一尺度始终是双方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婚姻破裂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对方有外债怎么判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文规定,当夫妇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应当共同承担起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连带债务责任。若婚内共同财产总额无法充分清偿此类债务,或是财产已分别归属各自主人,此时便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出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若协商无果,则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此过程中,如有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对外举债,且该笔债务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活动,那么此部分债务很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该笔外债系由某一方的个人行为所引发,且未获得另一方事前的明确同意或事后的追认,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太可能被判定为共同债务,而将由产生债务的一方独自承担。最终的裁判结果将依据具体案情及法院的审理进程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倘若被告方拒绝合作参与审理过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有权依法作出缺席审判或是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被告到场应诉。即便是被告在诉讼期间表现出消极抵触的态度,只要满足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依然有权力做出离婚判决。而判断是否应当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夫妻双方之间是否已经出现了无法修复的婚姻裂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