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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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制定了针对挪用公款或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尚未偿还,或非法挪用资金的立案和量刑标准。如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但未满三个月且未营利,将拘留;如挪用五万元并营利,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涉及挪用资金非法行为,将根据实际情况量刑。不适合缓刑的情况包括挪用资金百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用于营利且未归还,或共同犯罪主谋且情节恶劣等。
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一、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那些触及到诸如对公款或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而数额较大并且尚未偿还的行为,或者非法挪用资金进行运作的情况,我们制定了具体且严格的立案标准以及量刑起点。以挪用资金的数额为例,如果这类情况导致数额较大但是未满三个月时间且并未进行任何营利性质的活动,那么量刑起点将设定在拘留一定期限内;

然而,假如此类行为所造成的挪用资金总额达到五万元,并且此期间实施了营利行为,那么量刑起点将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之久。同样,若涉及到挪用资金用于非法行为,我们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确定合适的量刑起点。

值得强调的是,所有以下列举的这些不适合判处缓刑的情况包括挪用资金数量高达百万元以上、挪用资金在三十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而且未能及时归还予原所有者,或者共同犯罪的主谋人物并且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等等。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江苏省挪用资金罪量刑有哪些标准

挪用资金罪在江苏省内的量刑标准通常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例。一般来说,若涉及到的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但在三个月经通后已全部归还,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处罚;

然而,若数额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行为性质,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具体的量刑结果也将参照犯罪金額、情节严重性以及被告人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需要考生留意的是,各地司法系统可能会有各自特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实施意见,但这些规定都必须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当地法院进行最终的裁决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我们所设定的法律框架涵盖了对那些挪用公共财产或者巨额资金以获取利润且未按期偿还者,以及违反法规擅自挪用资金的行为的立案及量刑准则。例如,若某人挪用资金的数额较大,但在三个月内并未产生任何盈利,那么他将会面临拘留的处罚;而如果有人挪用了五万元的资金并且从中获得了利润,那么他的量刑起点将是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对于涉及到非法挪用资金的行为,我们会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量刑。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并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首先,当挪用资金的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时;其次,当挪用资金的金额超过三十万元并被用于盈利目的却未能及时归还时;最后,当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是主谋且其行为恶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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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刑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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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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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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