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法第180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零八条法律条款规定,主体在接收到针对其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应当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罚款的缴纳。当然,对于行人行者、搭乘交通工具的乘客以及非机动车辆驾驶者而言,如果其对所面临的罚款有没有任何异议的话,则被赋予了当场直接将罚款金额予以收取的权利。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要强调的是,罚款金额的支付必须要有由省级、自治区级或者直辖市级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作为凭证,若是没有这一凭证,当事人有权力选择拒绝缴纳相关款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道路交通法第56条怎么处罚
第五十六条的罚则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然而,有法律依据的道路停车泊位可列为例外情况。
值得强调的是,严禁任何机动车在人行道上驻车。
同时,车主在道路上临时停靠时,应确保其行为不会对周围车辆及行人人流造成破坏或干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处罚人须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相应罚金。而针对行人、乘客或是非机动车驾驶员,在确认自身无任何异议之后,亦可以选择在现场立即缴纳罚款。然而,无论何种情况下,罚款均需依据并凭借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刷发行的正式收据进行支付;若无该等正规收据,则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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