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变更刑事拘留条件有哪些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明文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有了以下列举的每一种破坏取保候审规定举动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将其逮捕:
首先是蓄意再次触犯新罪名;
其次是试图自杀或逃脱,以躲避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追捕调查;
再者是实施毁灭、篡改证据,串联涉案同伙或干扰证人证言,从而严重影响到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的顺利推进;
最后就是是否实际采取行动打击报复受害人、证人、举报人、控诉人以及其他关联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取保候审变实刑怎么办
取保候审并非刑事处罚之实施,而仅仅是司法程序中实施的强制性手段而已。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法院对于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判断。若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达到犯罪标准,自然无需施加任何刑罚,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仍有获得缓刑的可能性。
然而,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将会直接影响到刑期的长短,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被告人,甚至有可能被判处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事先预谋再次实施犯罪活动、有自杀倾向或者试图逃避司法制裁、故意销毁或篡改关键证据、对证人进行威胁或恐吓以干扰其证词提供、甚至对受害者进行报复等恶劣行径,检察机关有权依法采取逮捕措施。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更是对案件侦查和审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和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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