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支付令费用由谁承担
对于申请支付令所产生之费用,具体而言,可按以下情况进行划分和承担:
首先是督促程序在因债务人提出异议而宣告结束的情况下,申请费用将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其次,若债务人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那么申请费用将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之后,其会依职权对债权人提供的相关事实及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核与查验。在研究分析这些资料后,倘若发现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且合法,则应在受理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支付令流程是怎样的
启动支付令申报程序的要求如下:
首先,债权方应当向具有合法管辖权的初级人民法院提交审批申请书,并须附上相关的详细证明材料;
其次,此番审判工作将由法院资深法官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对,从而决定是否正式接受该申请;随后,倘若法院经综合考虑后确认可以受理该请求,将会立即通知债权方,并且向债务方发送强制性的支付命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支付令申请所需负担之相关费用,应依据被申请执行人是否对此项命令提出反对意见而定夺。若被申请执行人对支付令表示反对,则此项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负;反之,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那么相应之费用便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在此情况下,法院经过详细审查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诉讼事项及其佐证材料之后,倘若发现所涉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且遵守法律规范,通常将会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