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算传播淫秽
关于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侵犯了多重复杂的客体,这包括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以及社会管理秩序两个方面;
其次,在客观行为上,表现出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而走私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籍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
再次,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
最后,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并且必须以谋取利益或传播为其犯罪目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什么算传播淫秽物品
涉及到以各类载体如书籍、电影、录音录像、照片或其他任何与色情相关的物品为形式来进行传播的行为,这种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于此类物品的严格监管,对社会群体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必须采取果断且严厉的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和惩处。如果某些人通过生产、复制、出版、销售、传播这些淫秽物品来获取经济利益,那么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如果情节特别恶劣,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对“淫秽”的定义和范畴界定对于淫秽物品的判定标准,它涉及到了诸多不同的层面:首先是对国家对外贸易管理规章以及社会秩序管理规则的严重违反行为;其次,它可能触犯违反海关规定、规避监管实施走私的活动;而在主体上,无论是个体自然人还是法人机构均属涉案范围;最后,这种违法行为必须是故意所为,并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传播不良信息作为最终目的。所有这些要素紧密衔接、相互作用,构成了我们对淫秽物品进行定义与辨别的全面而严谨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