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多久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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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启动诉讼程序,重大疑难案件可延长15天。如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审判诉求,且符合快速审理条件,检察院应在10日内起诉。若被告人可能面临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检察院可延长起诉期限至15天。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多久起诉

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多久起诉

在被取保候审之后,若公安机关将相关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常情况下检察院有义务在一个月内启动诉讼程序,但对于较为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至15天进行立案起诉;倘若犯罪嫌疑人对于其所犯之罪行自愿认罪并同意审判机关提出的诉求和请求,同时满足快速审理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院应在10日内完成起诉工作。

然而,如若被告人可能面临的有期徒刑期限超过一年,则检察院有权将起诉期限延长至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没事了吗

请注意,获得保释并不意味着您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保释仅仅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仅在公安机关完成案件调查工作之后,还需接受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提起公诉,随后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一旦判决结果生效,便标志着强制执行措施的终结。

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罪行的严重程度及犯罪事实各有差异,因此检察院是否决定对其提起公诉、以及法院将作出何种量刑裁决均存在诸多变数。在判决结果公布之后,具体适用缓刑拘役罚金或实刑等刑罚方式仍有待进一步确定。只有在服完所有刑期之后,才能真正意义上摆脱法律纠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警方通常会将调查结果及相关材料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流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开始正式的诉讼程序;对于某些重大、复杂或者具有争议性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15天的时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愿意接受法院的审判,同时满足快速审理的条件,那么检察院应该在10日之内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如果被告人可能面临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检察院则有权将起诉期限延长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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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买卖房屋定金合同。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债务重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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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义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限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个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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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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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纳保证金。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第九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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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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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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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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