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强制法》第二条之明确规定,所谓行政强制措施乃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为应对各类突发紧急状况,诸如制止非法行为、保护证据不被破坏、预防潜在危害的发生以及控制危险的进一步扩散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临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益实行暂时性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此类措施的实质属性在于其临时性,其根本目的在于应对当下所面临的紧急状况,而并非作为一项具有终局效力的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遏止非法行为、防止相关证据被毁坏、防止潜在危害发生或扩散等情势,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对象的人身自由施加临时性的约束,或者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施加暂时性的掌控,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乃是国家行政机构在面临突发紧急状况之际,例如需阻止非法行为、保障证据安全、预防潜在的危险等,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及财产权益实施临时性的限制,进而获取合理合法性的法律手段。此类措施具有鲜明的临时性质和紧急特点,并非最终的判定性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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