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
依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权利和义务代表法人行使各种权力的主要负责人。关于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内部关系,实际上他们之间经常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从而法定代表人可以被视为企业中的雇员之一。然而,在处理外部事务方面,当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亲自参与民事活动之时,他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具有代理权的性质,而是采用代表的方式行使职责,而且这个代表权源自于法律法规的给予,因此他们并不需要再获得法人的额外授权委托书。基于以上诸多原因,法定代表人在面对外部事务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可视作法人的行为表现,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法人承受。
《民法典》第61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二、法定代表人侵占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首先,我们来阐述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行为人须通过正当、善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实际占有他人物品;
其二,行为人必须将取得的这些物品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
其次,从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广泛,涵盖了所有年满十八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侵占罪必须由行为人故意实施,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系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却仍然非法占为己有。过失行为无法构成侵占罪。
此外,构成侵占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例如故意损毁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还因代管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而延迟归还,或者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财物被毁坏或遗失等等情况,都不能按照侵占罪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以及企业的内置规章制度,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权益实施的主要决策者和执行者,他具备权利与责任并行的重要职责。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组织内部的关系层面上,事实上两者通常履行着类似于劳动合约的约定义务,因此将法定代表人流归为企业内部的员工之一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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