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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事宜,其原则性原则可以表述为,只要符合法律未详细规定的情况,但符合取保候审的标准,便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者,通常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依法独自对其适用附带刑罚的;其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再次,犯罪嫌疑人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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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取保候审程序期间,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无法顺利申请到签证的。这是因为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仅仅允许他们在固有的县或城市的公安机关所辖范围内活动。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尝试申请签证,便有可能借此机会逃脱司法监管,甚至远赴海外,从而给公安机关对案件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即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较轻刑罚、且不至于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以及具有特殊身体状况或者虽然羁押期限尚未到期但是案件仍在审理中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其中至关重要的条件主要包括: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同时适用附加刑;虽然有可能会被判处较为严重的刑罚,但是这种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患有某种疾病或者处于特殊的生育阶段;以及尽管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仍然没有得到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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