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离婚诉讼过程中,无需对方提供其身份证件,只需出示其持有之结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即可。此类证件上已包含了对方的身份信息,为离婚诉讼的进行提供了必要条件。然而,若其中某一方提出离婚,必须了解对方之住宅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于法官通过法律文书的送达进行案件审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将书面诉状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被告人数份数提出副本。若当事人因特殊原因难以亲自撰写诉状,亦可选择以口头形式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一百二十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起诉离婚需要回答哪些问题
1.双方相识于何时何地,经由何种途径得以结识,双方交往持续了多久时间,这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和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深厚的情感纽带。
2.询问双方何时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及婚后生育子女与否,这些都是能够体现夫妻感情状况的重要信息。
3.详细了解婚后夫妻间的情感交流状态,如关于家务分配、抚育孩子的具体事务处理方式,以及婚后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或纠纷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申请人不需要提供对方的身份证件,仅需出示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或者婚姻状况证明即可。因为这些证件上已经包含了对方的个人身份信息。为了确保法律文书能够准确无误地送达到被告手中,申请人必须了解被告的确切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另外,申请人还应确保在申请时向法庭提交完整规范的起诉讼状(附带被告副本),如遇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通过口头陈述方式进行起诉,但必须有法院的出庭纪录且随后将相关内容通知到被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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