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并不必定需要依照快速审判程序进行处理。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款的规定,快速审判程序通常适用于那些被怀疑犯下可能判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的犯罪行为,并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且他们愿意主动认罪及接受相应的惩罚。若某个危险驾驶案件恰好同时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那么该案件便有可能适用快审程序进行判决,但是这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不过,如果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或者存在争议点,那么法院往往会选择按照更为严格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们尊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简易审判程序主要针对那些可能被判以低于三年有期徒刑、情节轻微之罪行的案件,并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承认其犯罪行为。然而,关于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此种快捷的审判程序,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若符合上述所有条件,那么便可以选择采用简易审判程序;反之,则应按照传统的普通程序来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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