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文规定,绑架罪系一种以勒索财务或扣押人质为动机,通过非法拘禁等手段来控制他人行动的犯罪行为。若有罪犯触犯此条例者,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以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则可能面临从五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与之相伴的还有必须缴纳的罚金。倘若在绑架过程中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对其进行了杀害,那么罪犯将被判处死刑,同时还需承担没收全部财产的责任。对于那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实施偷盗婴幼儿行为的罪犯,同样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严厉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怎么算既遂未遂的
在衡量绑架罪既遂与否以及既遂和未遂之间的界线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完成了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控制或者限制这一动作。如果一个行为人的意图是将被害人作为人质,以此来向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勒索财物,那么他一旦开始实施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便最终因为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成功实现这一目标,也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罪系指以索取财物或者劫持人质为动机,有预谋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刑事违法行为。对于此类罪犯,一旦被判定有罪,其所面临的刑期范围可从五年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乃至终身监禁,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处罚。倘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伤亡,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针对偷盗婴儿或幼童进行勒索财物的不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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