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一般而言不会对被保释人实施拘留,除非该人士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相关法规之行为或出现了新的犯罪行为。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在确保其不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的前提之下,能够获得短暂的人身自由,而无需遭受羁押之苦。然而,若被保释之人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司法机构便有权撤销其取保候审资格,并采取拘留等更为严厉的措施加以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开展保释候审这项工作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对被保释人员实行拘留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该人士存在严重违反保释候审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良行径或者再次涉嫌犯罪的时候,才会考虑进行拘留处理。保释候审这项规定,是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一种至关重要的强制性手段,它致力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在保证他们没有试图躲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威胁的基础上,有机会享受到短期的人身自由,而不必承受拘役的痛苦待遇。然而,如果被保释的人员严重违反了保释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司法机关就有权利撤销他的保释候审资格,并采取更加严格的拘留等惩罚措施来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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