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七十九条所明示,在判决宣告以前,自诉人有权利自由地与被告人选择协商和解,亦或是撤回已提起的自诉申请。也就是说,倘若自诉人(即权益受侵害方)决定发起自诉程序,那么他们便享有在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之前,与被告人展开和解谈判或者主动撤销自诉的权力。因此,在故意伤害罪这类案件中,受害者本身就具备了对被告人提出指控的权利,并且在此过程中,他们还具有在判决宣告之前,与加害方进行和解或撤回指控的决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故意伤害罪七级能判几年
对于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为恶劣,致人重伤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极端残忍手段导致受伤者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者,则需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自诉人身处在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结果之前,享有与被告方进行和解或撤销立案自诉的权力。尤其是在故意伤害罪这一类案件中,作为被害者的自诉人更是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至今仍可自由地选择是否寻求和解策略或是撤回诉讼申请,充分彰显出他们所享有的自主决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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