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去看守所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约,公安机关实施拘留行为之时,务必立即将涉案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羁押,最晚止步于二十四小时。因此,在涉刑案件中进行拘留行动时,必须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去不去监狱了会怎么样
若不参与调查行动,将面临罚款处罚,且此后仍有可能遭到拘禁;倘若仍坚持拒绝配合,警方或将考虑采用强制性手段进行处理。
其次,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措施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所实施的,当面对法定的紧急情况时,针对现行犯罪嫌疑人或重大涉嫌犯罪者暂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措施之际,必须严格遵守立即将涉案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羁押的原则,且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采取拘留行动时,必须确保被拘留人被及时送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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