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没有黄金37天
关于取保候审是否存在所谓的"黄金37天"这一概念,实际上并不准确。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接到当事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需于三日内就做出相应决定。若对这一申请予以否决的话,则应提前通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并解释拒绝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缘由与理由。基于此,法律所规定的期限为三个自然日,并非传闻中的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取保候审方面是否存在所谓的“黄金37天”这一说法,实际上是有待商榷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果对该申请予以驳回,那么应当提前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并且详细解释为何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及其具体原因和理由。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定的期限应当被理解为三个连续的工作日,而非通常传播的所谓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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