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担保条件涵盖了以下诸多方面,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其次,他们有可能会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以有期徒刑等更为严厉的刑罚,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将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是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解除羁押措施候审事宜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完整地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再次,收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若未能获批,则需立即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最后,如果司法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他们将要求被取保候审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会告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针对以下各类情况,可施以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首先是行为人或被告人事先预估可能会面临较轻微的刑事处罚,例如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等;其次是虽可能会面临严重惩罚,然而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的可能性较低者;再者针对身体状况不佳、无法独立生活,或是处于孕期、哺乳期间的女性,若其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适用此项措施;最后是已经被羁押,但是案件尚未判决的人员。在以上所述的各种情况下,均有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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