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集资诈骗案中的共犯人员,即那些在非法集资诈骗活动中发挥了协助或支持作用的人,其应接受何种刑责处罚,应当依据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犯罪所造成的严重性而定。若这类共犯的行为达到了“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他们的刑责处罚便应参照主犯的类似标准进行判定,并可判处在相应的刑期,这其中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事措施,同时还需附加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然而,即便这类共犯的行为没有满足以上所述的任何一项标准,但只要他们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刑罚。至于具体的刑罚标准,则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司法实践经验来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追诉期是几年
然而,如若在二十年后仍决定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已受理相关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况下,将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六十二条明文规定,对于金融机构集资诈骗罪中的共谋参与者,倘若他们在该非法集资活动中发挥了协助或者支持作用,那么他们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主要依赖于他们在行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对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果相关共谋者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标准,并且还存在着“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么他们所面临的刑事处罚可以参考主犯的标准,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同时还有可能附加征收罚金或者执行财产没收的惩罚措施。即便他们所实施的行为尚未达到上述所述的标准,只要达到了犯罪条件,那么共谋犯罪者仍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针对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刑罚判决,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与教训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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