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提交检察院吗
取保候审乃我国刑法体系中,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而实施的一项刑事强制性措施,通常情况下,其执行权归属于公安部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依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具体而言,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分别赋予给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申请人有必要将取保候审的申请递交至上述三大司法机关中的任何一家进行审批。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人往往需要向负责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还需提供充足的证据及相关资料,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对申请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查,最终决定是否采纳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提前多少天消除
鉴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若超出此期限而未出现其他特殊情形时,应当立即解除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
另外,监视居住措施的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6个月。
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如果在这两个阶段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必须及时解除这些强制性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时候,必须及时地通知到被采取这些措施的人以及相关的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是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而设定的一项强制性司法程序,主要用于保障涉嫌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权限被赋予了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共同享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人往往会选择向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及信息以供其进行详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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