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提审是谁去查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应对受理拘留之案件人员,于24小时内完成初次讯问工作。这便明确指出了刑事拘留之案件的侦查讯问活动是归属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若在现场质询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拘留条件者,公安机关应立刻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予相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提前准备东西吗
若涉案人员遭遇到刑事拘留的情况,其只需准备好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用品即可,看守所以外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现金等贵重物品将被登记并且由看守所统一进行保管。在看守所接收被拘留者时,应对其人身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的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所明示的规定,对于已享有批准权限的公安部门在受理拘留案件时,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全面完成初次询问工作。此项条款清晰地指明了刑事拘留案件的侦查询问活动应由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倘若在现场询问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拘留条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对其的拘留措施,并向相关人员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