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危险驾驶罪将被视为多项罪行并发处刑罚:首先是追逐竞驶且情节极为恶劣者;其次是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再次是当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过额定承载人数或者严重超出规定行车速度者;最后是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除此之外,如机动车所有者、管理者对于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亦同样需依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另外,若以上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应当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并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危险驾驶此类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并施以严厉制裁的主要涵盖以下四大类别和相应处分:首先,在行驶过程中,恶意追逐竞驶的行为;其次,便是大家通常所熟知的酒后驾车;再次,无论是在搭载乘客的校车或客车上,还是在普通的货运车辆上,超过额定承载量或者超过法定最高时速的行为;最后,便是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特殊物品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第三类和第四类行为,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都将承担起直接的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这些行为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将会按照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