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哪里通知的法院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而言,其被允许取保候审的时间长度不得超出整整十二个自然月;此外,在这取保候审的期间内,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中断对案件的继续侦查、完成起诉以及顺利审判的规定。倘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某些犯罪行为并不应受到刑事追责,抑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相关部门就应该立即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的限制措施,同时也需要及时地将此情况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本人及其所在的相关单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律并没有明确指出究竟哪一个机构有义务来具体负责向法院发出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但是,从法条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推测出,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应当由负责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构(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来进行。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决定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有可能成为负责通知法院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由谁负责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部门为各级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需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一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要求其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确保其知情《取保候审决定书》明确规定了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需要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时间范围内,最长期限可达十二个月,期间包含了持续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等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需要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应当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且向相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发出通知。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由哪一个机构来负责通知法院解除取保候审,但是通常情况下,这一职责会由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来履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