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中间要去几次监狱
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间内,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进入监狱服刑。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批准,可在不会对诉讼过程造成阻碍的前提下,选择接受无拘禁状态,且须遵守相应的期限及随传随到的义务。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或者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绝大多数取保候审的人员都无需前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中又涉案怎么办
当被取保候审者并未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应遵循的法律义务时,倘若在此期间内涉嫌再度触犯法律而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那么执行机关便有权暂时扣留其保证金,直至待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并正式生效之后,再根据判决结果来决定是否予以没收。
然而,对于那些故意再次犯罪的被取保候审者,执行机关则必须没收其保证金;而对于那些因过失而再次犯罪或并不构成犯罪的被取保候审者,执行机关则应该将其保证金如数退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一项被广泛应用的强制性措施。这项制度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不干扰诉讼程序正常推进的前提下,能够保释出狱并恢复人身自由,然而他们仍须尽其责任遵守相应的期限以及随时接受传唤的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人员无需实际进入监狱服刑,除非他们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出现了其他特殊状况。此项措施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目的在于确保诉讼过程得以顺畅、高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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