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必须14天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对其所拘留的人士,经全面考虑后认为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的,应在拘留期限(最迟不超过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时,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则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日。此外,对于那些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和批准的时间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我们应该明确,刑事拘留的期限并非固定为14天,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安机关作出判断,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进行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或者正处于准备阶段,紧接着就被发现的情况;
(二)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亲自指控他所犯罪行的状况;
(三)在其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重要证据;
(四)罪犯在犯罪之后试图进行自杀、逃跑或者正在逃亡的状态;
(五)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潜在风险;
(六)不能透露其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仍然未知的情况;
(七)具有流窜作案、频繁犯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91条明确规范,当公安部门决定对被拘留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如需要进行逮捕,那么他们必须在拘留期限内(通常最长为三个工作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涉及到流窜、多次或者是团伙作案等情况,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申请的时间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值得注意的是,拘留期限并非固定为14天,而是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由公安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且必须及时地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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