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赔偿诉讼案件,保险公司常常以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的第十条第四款为依据,即“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费用,均属于交强险所免赔的范围,我们作为保险公司将不对其进行赔偿并且也不出资垫付任何费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往往会引发争议并导致诉讼的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否则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诉讼费用。也就是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协商决定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但是,如果双方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会主张自己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然而,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确实负有此项义务。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宗旨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都应该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用做出明确的约定。若未做约定,则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于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而言,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出车祸保险公司报销有限额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针对保障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制订了诸多明确而详尽的法规条款。运用这些法律手段,我们可以有效地预防乃至反击各类侵权行为,从而切实保护自身权益免受损害。倘若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涉及法律领域的疑难困惑,不妨参考本篇文章内所包含的内容,以便深入了解与交通事故理赔是否存在限额这一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具体实施情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时常会援引《保险条款》作为理由,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费用请求予以拒绝赔偿。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除非保险合同对此有所明确的特别约定,否则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解决争议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因此,在保险双方签署合同之际,如何界定以及明确该项责任便显得至关重要,若双方对此并未作出任何约定,那么依照法律原则,诉讼费用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从而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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