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样的情况算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乃是一种非法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进行蓄意侵害的犯罪行为。此处所提及之“伤害”,泛指任何可能破坏人体组织结构完整性的行为,例如砍断他人手足、挖取他人眼珠等等,或者破坏人体器官功能的行为,如导致他人丧失听力、视力、甚至出现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等现象。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该罪的客体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这是一项以维护个体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核心内容的人格权利;
其次,该罪的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再次,该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年满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该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什么样的情况才会刑事拘留
涉及被刑事拘留的七种情况如下所示:
首先是正在筹划进行违法行为或已经实施非法活动且在稍纵即逝间即刻被查获者;
第三类是在居所或居住场所中涉及到犯罪证据的搜寻与查找者;
第四类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者;
第五类是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嫌疑人;
第六类是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涉案人员;
最后一类则是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涉案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故意伤害罪,系指有意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之严重行为。此种行为不仅涉及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例如,通过砍断手足以达到其目的,同时也妨碍了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例如,可能会导致受害者失去听觉、视觉等重要感官能力。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着明确且详尽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并对这类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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