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情节较轻的认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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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卖淫嫖娼中,如双方未实施实质性行为但已谈价或付款,或初次犯错者认错态度良好,特殊情况者,可认定情节轻微,可能面临5日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嫖娼情节较轻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嫖娼情节较轻的认定是怎样的

关于卖淫和嫖娼行为,在具备下述情况之一时,被认定为情节相对轻微,适用于对其进行5天之内的拘留处罚或者对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理:(1)已经就相关服务的价格达成共识,或者已经支付了相应的金钱或财物,但尚未实际发生性关系的;(2)对于初次涉及到卖淫或嫖娼行为的人员,如果他们能够诚恳地承认错误,表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并且存在其他特殊的原因,可以考虑将其视为情节较轻的情况;(3)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其他情节相对轻微的情况也应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嫖娼情节较轻可以只罚款吗

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涉及到卖淫和嫖娼的行为,可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同时加处罚款数额在五千元以下;若情节相对轻微者,则处罚程度相应降低,仅需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是罚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而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徕嫖娼的行为,则应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罚款五百元以下的处罚。据此来看,虽然嫖娼情节比较轻微,但也会遭到公安部门的处罚措施,包括拘留以及适当的罚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那些嫖娼情节较为轻微的人,完全不能只采取罚款而不予以拘留的处理方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违法情节的轻微界定及判断标准在涉及到的卖淫嫖娼问题上,如果交易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相关行动,且仅限于进行价格商议或是支付金钱,或者是首次涉入此类违法活动的人员能够表达认真悔过的决心,以及由于特定环境因素而导致的过失过错,那么可以将这种问题视为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他们可能会受到五天以内的拘留处罚,或者是被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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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犯罪主体方面,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犯、老年犯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人,在罪行本身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某些犯罪如果由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利用教师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即使只判处了拘役,也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2)关于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动机等。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对于故意犯罪可优先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出于义愤、防卫或者因为紧急避险以及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动机实施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一些动机卑劣的犯罪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3)关于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身心受伤害较小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犯罪手段残忍、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若犯罪后果未发生,或者已发生但在事后得到完全或者大部分弥补的,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如预备犯、中止犯等。
(4)关于犯罪客体方面,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越重要,对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越要从严把握。例如,抢劫本身属于严重犯罪,具有持枪抢劫、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即使同时具备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整体上通常也不宜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相反,如果基本犯侵犯的法益不那么严重,那么,即使具备加重情节,在综合考量其他从轻情节、因素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
嫖娼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事后如何认定嫖娼 事后嫖娼认定嫖娼一般是很难的,绝大多数都是抓个现场,否则,当事人不承认,很难有证据证明。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时,常有一种情况困扰着公安民警,就是行为人自称是恋爱关系,是朋友,并一口咬定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因而非常恼火,甚至不惜使用的违法手段获取口供。 其实要证明双方是否是恋爱、朋友关系也不太难,只需将双方分别进行讯问、查证,询问对方基本情况,两人认识的时间、场所、事由等即可,如果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会对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比较清楚,双方甚至有可能是同事、同学、邻居等;而卖淫嫖娼人员一般并不了解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或者了解的情况不属实,这样即可排除所谓的有感情基础。 但是,即便分开讯问,公安民警仍有可能获取不到对嫌疑人不利的口供,这时,民警应认真地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不过是民警自己主观上的判断,并不必然就是事实。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否则,只能放人。 嫖娼被抓要什么证据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如何认定嫖娼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事后如何认定嫖娼 事后嫖娼认定嫖娼一般是很难的,绝大多数都是抓个现场,否则,当事人不承认,很难有证据证明。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时,常有一种情况困扰着公安民警,就是行为人自称是恋爱关系,是朋友,并一口咬定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因而非常恼火,甚至不惜使用的违法手段获取口供。 其实要证明双方是否是恋爱、朋友关系也不太难,只需将双方分别进行讯问、查证,询问对方基本情况,两人认识的时间、场所、事由等即可,如果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会对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比较清楚,双方甚至有可能是同事、同学、邻居等;而卖淫嫖娼人员一般并不了解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或者了解的情况不属实,这样即可排除所谓的有感情基础。 但是,即便分开讯问,公安民警仍有可能获取不到对嫌疑人不利的口供,这时,民警应认真地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不过是民警自己主观上的判断,并不必然就是事实。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否则,只能放人。 嫖娼被抓要什么证据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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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认定犯罪情节较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认定犯罪情节较轻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情节较轻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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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犯、老年犯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人,在罪行本身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某些犯罪如果由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利用教师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即使只判处了拘役,也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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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对于故意犯罪可优先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出于义愤、防卫或者因为紧急避险以及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动机实施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一些动机卑劣的犯罪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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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抢劫本身属于严重犯罪,具有持枪抢劫、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即使同时具备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整体上通常也不宜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相反,如果基本犯侵犯的法益不那么严重,那么,即使具备加重情节,在综合考量其他从轻情节、因素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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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罪量要素,对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是纯正的情节犯,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等概然性的规定给司法人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除保留了纯正的情节犯以外,增设了大量的不纯正的情节犯。不纯正的情节犯不象纯正情节犯那样概括,而是对构成犯罪的罪量要素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当然,这些现象也在刑法理论上引起了某些争议,例如这些构成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归属以及这些犯罪的责任形式的确定等。对此,应当从刑法理论上加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地认定这些情节,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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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关于犯罪主体方面,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犯、老年犯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人,在罪行本身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某些犯罪如果由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利用教师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即使只判处了拘役,也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2)关于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动机等。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对于故意犯罪可优先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出于义愤、防卫或者因为紧急避险以及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动机实施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一些动机卑劣的犯罪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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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后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嫖娼事后如何认定 查处卖淫、嫖娼行为,包括查处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行为。首要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的定义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这就排除了:以恋爱为基础发生的婚前、婚外性行为;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的性行为。 目前,关于卖淫嫖娼行为认定的权威观点认为,“营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大部分人也赞同这种观点,因而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笔者认为理论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实践中,这种做法应尽快禁止。笔者反对将为谋求“其他物质利益”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本文认为,“营利”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利,如现金、存折、支票、代金券,或者能够直接用金钱来衡量价值的手饰、日用品等财物,“营利”不应包括其他间接的有可能获得的利益,例如,有的人为求职、晋级、调工作等利益而自愿与上级、主管者或同事发生的性关系,她(他)有可能获得利益,也有可能不获得利益,并且她(他)所追求利益的价值很难用金钱衡量,因而这种行为应由道德规范来调整,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民警应明确这一点: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打击的是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无权对他人行为是否道德作出评判或打击。 所谓“自愿”,指卖淫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卖淫者能够自主控制和决定自己的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带来利益,并且积极地追求这种利益。如果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强迫、胁迫或引诱与嫖娼者发生了性行为,这时,不应对非自愿方认定为卖淫行为,而应依法追究强迫、胁迫、引诱者的刑事责任。 所谓“发生性关系”,指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为发生了性关系,可能是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也可能仅有一方性器官的接触。因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以及一方以身体的其他部位或用具对方性器官的行为。发生性关系、有性器官的接触(不论是接触到一方性器官或双方性器官),是认定卖淫嫖娼的关键,如果双方行为的目的不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则不能认定卖淫、嫖娼。例如,进行和观看的行为,虽然有“营利”,但没有性关系的发生,因而不是卖淫、嫖娼行为。正是在此意义,本文不同意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满足异性的行为” 所谓“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指嫖娼者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手段和“出价”,由于卖淫者最希望得到的是金钱,所以嫖娼者给付的物质利益,一般情况下是金钱。但也有少数情况下,嫖娼者没有足够的金钱,会以其他物质利益作为“出价”去和卖淫者交易,其他的物质利益通常也是能够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的,如手表、钱包、购物券等,而不包括承诺“介绍工作”“加薪”“升职”等。即便有的人会为“被介绍工作”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仍属于道德范畴,真正的“职业”卖淫者只追求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不会接受这种“出价”。
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关于犯罪主体方面,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犯、老年犯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人,在罪行本身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某些犯罪如果由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利用教师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即使只判处了拘役,也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2)关于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动机等。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对于故意犯罪可优先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出于义愤、防卫或者因为紧急避险以及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动机实施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一些动机卑劣的犯罪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3)关于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身心受伤害较小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犯罪手段残忍、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若犯罪后果未发生,或者已发生但在事后得到完全或者大部分弥补的,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如预备犯、中止犯等。
(4)关于犯罪客体方面,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越重要,对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越要从严把握。例如,抢劫本身属于严重犯罪,具有持枪抢劫、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即使同时具备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整体上通常也不宜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相反,如果基本犯侵犯的法益不那么严重,那么,即使具备加重情节,在综合考量其他从轻情节、因素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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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情节较轻的认定是怎样的
卖淫嫖娼中,如双方未实施实质性行为但已谈价或付款,或初次犯错者认错态度良好,特殊情况者,可认定情节轻微,可能面临5日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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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怎么认定犯罪情节较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关于犯罪主体方面,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犯、老年犯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人,在罪行本身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某些犯罪如果由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利用教师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即使只判处了拘役,也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2)关于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动机等。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对于故意犯罪可优先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出于义愤、防卫或者因为紧急避险以及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动机实施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一些动机卑劣的犯罪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3)关于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身心受伤害较小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犯罪手段残忍、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若犯罪后果未发生,或者已发生但在事后得到完全或者大部分弥补的,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如预备犯、中止犯等。
(4)关于犯罪客体方面,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越重要,对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越要从严把握。例如,抢劫本身属于严重犯罪,具有持枪抢劫、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即使同时具备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整体上通常也不宜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相反,如果基本犯侵犯的法益不那么严重,那么,即使具备加重情节,在综合考量其他从轻情节、因素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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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认定犯罪情节较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犯罪主体方面,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犯、老年犯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人,在罪行本身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某些犯罪如果由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利用教师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即使只判处了拘役,也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2)关于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动机等。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对于故意犯罪可优先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出于义愤、防卫或者因为紧急避险以及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动机实施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一些动机卑劣的犯罪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3)关于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身心受伤害较小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犯罪手段残忍、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若犯罪后果未发生,或者已发生但在事后得到完全或者大部分弥补的,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如预备犯、中止犯等。
(4)关于犯罪客体方面,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越重要,对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越要从严把握。例如,抢劫本身属于严重犯罪,具有持枪抢劫、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即使同时具备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整体上通常也不宜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相反,如果基本犯侵犯的法益不那么严重,那么,即使具备加重情节,在综合考量其他从轻情节、因素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
1、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修正案
(八)对缓刑适用条件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殴打他人的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故意罪中有“情节较轻”的情形,但是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何种情况属于“情节较轻”进行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在校学生之间相互殴打,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故意伤害罪怎样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有特殊规定的,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例如,妇女或者奸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罪定罪量刑,而不按故意伤害罪与罪数罪并罚;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二、怎样认定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未遂)罪的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未遂)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具有伤害的故意,而故意(未遂)罪则具有的故意,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主观故意的内容区分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罪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伤害故意,致人死亡是过失所致。而在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故意,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过失的,区分的关键在于: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结果是由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而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是一般行为所致。因此,应当根据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故意伤害行为对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加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推人一把或者打人一拳,他人倒地因头部嗑在石块或者其他硬物上而导致死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推人或者打人是故意的,就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推人或者打人虽然是故意的,但并未构成伤害,因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 4、故意伤害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故意伤害的区分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分则有大量的犯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这里的暴力都包括轻伤害,至于是否包括重伤害要根据其法定刑而定。 二是以致人重伤为结果的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包括故意重伤害。在上述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故意伤害罪是部分法,其他包含故意伤害内容的犯罪是整体法,应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以其他犯罪论处。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殴打他人的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故意罪中有“情节较轻”的情形,但是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何种情况属于“情节较轻”进行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在校学生之间相互殴打,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故意伤害罪怎样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有特殊规定的,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例如,妇女或者奸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罪定罪量刑,而不按故意伤害罪与罪数罪并罚;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二、怎样认定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未遂)罪的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未遂)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具有伤害的故意,而故意(未遂)罪则具有的故意,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主观故意的内容区分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罪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伤害故意,致人死亡是过失所致。而在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故意,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过失的,区分的关键在于: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结果是由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而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是一般行为所致。因此,应当根据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故意伤害行为对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加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推人一把或者打人一拳,他人倒地因头部嗑在石块或者其他硬物上而导致死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推人或者打人是故意的,就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推人或者打人虽然是故意的,但并未构成伤害,因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 4、故意伤害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故意伤害的区分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分则有大量的犯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这里的暴力都包括轻伤害,至于是否包括重伤害要根据其法定刑而定。 二是以致人重伤为结果的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包括故意重伤害。在上述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故意伤害罪是部分法,其他包含故意伤害内容的犯罪是整体法,应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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