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离家出走的行为,在没有确凿证据显示其存在可能遭受侵害的风险时,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畴内,因此公安机关将不会对该事件予以受理。同时,警察并非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并无此类权限与责任去主动寻找失踪的孩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的相关条款,若出现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经过严格审查后,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将此视为刑事案件,启动侦查程序:(1)接收到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或举报;(2)接到儿童失踪或年龄介于十四岁至十八岁之间的女性失踪报案;(3)接到年龄超过十八岁的女性失踪,且可能涉及到拐卖问题的报案;(4)发现流浪街头或乞讨的儿童可能涉及到拐卖问题;(5)发现有购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若符合以上所述的人口失踪情况,可立即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将会立即将其列为刑事案件,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未成年孩子改名需要父母双方都到场吗
在涉及未成年人更名问题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须征得监护人(通常指父母)的双方面同意方可进行。
然而,这并不代表必须要求父母双方同时在场,父母可按照个人时间安排先后前往户口登记机关报名参加报名工作,或一方亦可明确委托另一方代理操办此事,均为合规操作。特别是对于年龄尚未达到法定成年标准(即年满18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其提出姓名变更需求,应当由自己或者监护人(如父母、合法收养人等)直接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且需严格遵守以上相关法律及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倘若离家出走行动并无实质性的危害风险,无需再由公安部门进行介入处理。然而,若出现如下六种情形时,必须立马选择报警:被拐卖而引发的举报案件;年龄介于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女性失踪事件;有可能涉及到拐卖问题的十八周岁及以上女性失踪事件;流浪儿童身份存疑且可能涉及拐卖问题;涉及购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或者能够明确揭示犯罪事实的相关线索。在面对上述情况时,我们应当毫不犹豫地选择向警方报案,以便公安机关能迅速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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