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上市需要达到哪些条件
公司申请上市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首先,该公司的股票必须得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并已面向公众公开发行;其次,公司的总股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再者,企业须开业至少三年,并且在过去三年间持续盈利;如果是由原有国营企业改制成的,或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之后新建的,而且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这一时段可以接续计算。此外,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壹仟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应不少于一千名,且向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需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若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肆亿元,则向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需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最后,公司在过去三年内不能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中也不能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除此之外,还需要符合国务院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市
要实现公司的成功上市,必须满足以下六项基本条件:
首先,股票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获批,才能向公众公开发行;
其次,公司的股本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再次,公司须拥有超过三年的稳定运营历史,并且在过去的三年中持续盈利(如公司由原先的国有企业改造设立而来,或者是全新组建而成,且主要发起人均为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则可以视实际情况进行连续计算);此外,持有公司面值金额达到人民币壹仟元及以上的股东人数须至少达到一千名,同时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需不低于25%;最后,公司在近三年内没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也不应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而且还应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上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公司欲成功在境内主板、创业板或者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实现挂牌上市,务必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批;同时,股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司总股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特殊情况下,如原有国有企业申请改造或新设立之后,由大型或中型企业作为发起方,可按照其实际经营年限进行计算);此外,必须已开展正常业务运作满三年且持续保持盈利状态。公司要求拥有人数不少于 1000 名的持有面值超过人民币1000 元的股东,并且公开流通股份所占比例至少达到25%(若总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则该比例应为15%)。在此基础上,公司还须确保自身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同时也需要满足国务院及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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